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