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