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