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03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12月1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应当是具有经济、科学研究、文化、药用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一)开展保护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二)保护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境;
(三)定期组织对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监测和调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四)建立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档案库;
(五)负责审查批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运输等活动事项;
(六)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途径;
(七)开展监督检查,制止破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非法采集、出售、收购、运输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八)带动当地居民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野生植物资源。
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先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再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统一使用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采集证。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一) 保护、管理和发展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 开展科学研究,探索合理利用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途径和生物种源自然演变规律,成绩显著的;
(三) 同破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四) 其他对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
(一) 盗采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并处1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二) 无证销售、收购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
(三) 无证运输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运输的野生植物;对承运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
(四) 毁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2000元的罚款;
(五) 未办理采集手续,擅自采集本单位或者个人管理区内的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责令其停止采集活动,并处50-500元的罚款;
(六) 转让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100-3000元的罚款;
毁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其所需费用由毁坏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