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 保护、管理和发展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成绩显著的;(二) 开展科学研究,探索合理利用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途径和生物种源自然演变规律,成绩显著的;(三) 同破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四) 其他对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