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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有效
出售、收购和运输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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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