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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监督、制止破坏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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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