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支持野生植物的科学研究和就地或迁地保护;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