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在自治县境内天然生长的,由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应当是具有经济、科学研究、文化、药用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