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在自治县境内天然生长的,由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应当是具有经济、科学研究、文化、药用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