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先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再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统一使用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采集证。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