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和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