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因环境或者其他人为影响对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造成危害时,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