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保护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二)保护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境;
(三)定期组织对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监测和调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四)建立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档案库;
(五)负责审查批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运输等活动事项;
(六)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途径;
(七)开展监督检查,制止破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非法采集、出售、收购、运输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八)带动当地居民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野生植物资源。
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