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栽培型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有保护管理古茶树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古茶树保护和管理
(一)县(区)内的古茶树保护园区和实行单株挂牌保护的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二)跨县(区)的古茶树保护园区,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三)古茶树分类分级保护分别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确认。
(一)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检查;
(二)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的生态环境;
(三)规划建设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四)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技术培训;
(五)有计划地迁出古茶园内影响古茶树生长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
(一)按技术规范、标准对古茶树进行管护和利用;
(二)种植有利于古茶树生长的植物,施用有机肥;
(三)美化、净化古茶园园区环境。
(一)非法采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二)伐树采摘古茶树树叶、花果等;
(三)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
(四)对古茶树进行台刈;
(五)使用危害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六)在古茶树保护园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识;
(八)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一)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古茶树;
(二)新修建(构)筑物;
(三)建设旅游项目;
(四)采石、挖砂、取水、取土、探矿、采矿;
(五)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第三章古茶树利用
(一)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投资参与古茶树保护和进行科学研究;
(三)投资建设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繁育基地、茶叶庄园、茶农专业合作社;
(四)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打造古茶树景观和品牌;
(五)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合理开发古茶树资源,培育古茶树资源利用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一的,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处每个标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