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茶树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栽培型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