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茶树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古茶树保护标识由市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设计,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和设立。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