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茶叶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