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茶叶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