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茶树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古茶树的利用,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一)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二)投资参与古茶树保护和进行科学研究;(三)投资建设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繁育基地、茶叶庄园、茶农专业合作社;(四)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打造古茶树景观和品牌;(五)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合理开发古茶树资源,培育古茶树资源利用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