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古茶树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古茶树造成危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