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