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在栽培型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按技术规范、标准对古茶树进行管护和利用;

(二)种植有利于古茶树生长的植物,施用有机肥;

(三)美化、净化古茶园园区环境。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