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茶树保护和管理第十条有效古茶树保护实行园区界定保护、单株挂牌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一)县(区)内的古茶树保护园区和实行单株挂牌保护的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二)跨县(区)的古茶树保护园区,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三)古茶树分类分级保护分别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确认。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