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 制定机关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禁毒工作,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定期开展考核;
(三)组织指挥毒品整治重大行动,对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重点整治;
(四)建立健全禁毒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监督检查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七)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的查处、登记、动态管控,毒品原植物禁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和吸毒所致精神障碍救治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救助服务,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岗位推荐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禁毒宣传、社会帮扶、志愿服务等活动。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工作。
禁毒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工作信息数据维护、吸毒人员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帮扶救助服务、吸毒人员心理矫正等工作。
禁毒志愿者依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公益事业。
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建立健全禁毒合作机制,开展禁毒执法、科研、教育等合作交流。
报刊、杂志、广播、电影电视以及网络、通信行业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专题节目,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公路、铁路、航空、口岸、码头的行政管理部门及运营单位应当向旅客开展禁毒宣传,在公共场所显要位置或者公告栏告知携带物品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
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洗浴、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
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毒品预防教育作为校本课程重要内容,落实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小学每学年安排毒品预防教育课不得少于1课时,初中、高中及中专(含职中)、高等院校不得少于2课时。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自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制止,帮助其戒除毒瘾。
前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每季度向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交通运输工具,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驾驶证照。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货运驾驶人员吸毒筛查机制,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根据吸毒人员染毒情况、行为特征、现实表现等,综合评定吸毒人员的风险等级,实行分类分级管控,并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职业培训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经其申请、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同意并报区公安机关备案,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依自愿可以选择条件更完善的定点社区进行戒毒、康复。参加生产劳动的,依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三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对于吸食、注射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三次以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内执行期限合并不得少于十八个月。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是否提前解除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3个工作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按期接回。
支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措施。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