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禁毒工作,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定期开展考核;

(三)组织指挥毒品整治重大行动,对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重点整治;

(四)建立健全禁毒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监督检查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七)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