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附证明其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次数的资料。对于吸食、注射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三次以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内执行期限合并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