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预防和药物滥用危害教育,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自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制止,帮助其戒除毒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