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