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戒毒场所应当坚持科学戒毒,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进行医学戒治、心理矫治、认知矫正、康复训练、社会适应、延伸跟踪指导。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经其申请、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同意并报区公安机关备案,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