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执行地镇、街报到,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三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