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