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厂务公开领导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有关厂务公开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经济贸易、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