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厂情发布会、内部信息网络、内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形式及时公开。

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便于职工阅览的厂务公开栏,公布事项的时间不少于15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