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第十条有效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厂情发布会、内部信息网络、内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形式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便于职工阅览的厂务公开栏,公布事项的时间不少于15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