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对本单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并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单位厂务公开责任人。

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责任人对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