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企事业单位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