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厂务公开工作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