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方案;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政府决算;
(四)重大改革举措;
(五)重大民生工程;
(六)重大建设项目;
(七)重点城镇建设;
(八)加强全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本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撤销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三)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
(十四)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五)批准缔结或者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六)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情况,以及城乡建设的重要情况;
(七)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八)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情况;
(九)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十二)农业和农村工作、扶贫工作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三)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四)区县级行政区划变更和市人民政府的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方案;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在通过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前,可以采取公开征集议题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未列入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说明;
(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决策参考资料;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解决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法律、法规对议案、报告的内容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议案人。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补充论证。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代表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