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在通过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前,可以采取公开征集议题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未列入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