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代表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