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