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