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