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