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