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说明;(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决策参考资料;(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五)解决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法规对议案、报告的内容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