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职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