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机关及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