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7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公安、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经营者在发行和兑付单用途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卡购买、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单用途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应当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时,应当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理性消费,并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与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获悉的有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单用途卡发行管理、预收资金清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单用途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个体工商户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布,为消费者查询提供服务。
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
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二十五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准确、完整地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报。
消费者要求签订书面购卡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购卡合同。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购卡合同示范文本。
单用途卡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预收资金用于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开支。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对经营者予以分类监管,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向消费者公示,警示消费风险。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行业类别、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确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所持单用途卡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
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投诉举报平台,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而引发的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市级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商务领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二)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三)其他领域,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在信息报送、预收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异常或者不规范行为的,应当通过发送监管警示函、约谈经营者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要求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限期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单用途卡行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为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支持。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一)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未对单用途卡兑付、退卡等事项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且无法联络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发行单用途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四)其他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的行为。
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情形的,由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
(二)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三)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四)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的经营者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