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告知章程的主要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包括单用途卡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卡方式等内容。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单用途卡章程示范文本。消费者要求签订书面购卡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购卡合同。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购卡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