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