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二)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价款后的余额;(三)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四)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的经营者联合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