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报送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