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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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特作如下决定:
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进行捐赠或者提供救助服务。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
(三)协调、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以及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四)总结和推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先进经验;
(五)开展其他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和谐的原则,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并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作出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二)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酌情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民政、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庇护期间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