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或者设立家庭暴力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民政、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庇护期间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